近日,滕州市发布《2021年青年就业见习公告》,内容包括明确就业见习人员范围、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等,一起往下看吧~
明确就业见习人员范围
离校3年内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
16-24周岁青年
毕业前3个月内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人员实行自愿报名,根据各地发布的见习单位和岗位信息按规定报名参加,允许跨行政区域参加就业见习。各市可参照省里的人员认定细则制定具体认定办法。
规范就业见习协议期限
就业见习期限原则上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 12个月。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终止见习:
(一)就业见习协议到期或解除;
(二)见习期间与见习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办理了就业手续,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办理就业报到证调整手续等情形;
(三)就业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
保障就业见习人员岗位待遇
见习人员在就业见习期间,应享受以下待遇:
由见习单位按月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同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对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的应根据其实际参加见习时间发放;
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险种;
鼓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增加生活补贴、购买附加险种。
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方式
就业见习补贴采取“先支后补”的方式,由见习单位在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结束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申领。
毕业前3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见习单位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方可申领毕业生在校期间见习补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申领毕业生在校期间见习补贴,可申领毕业后见习期的补贴。
补贴标准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补贴期限
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以见习人员实际在岗时间计算(毕业前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未留用的,不给予毕业生在校期间的见习补贴)。同一见习人员的就业见习补贴只可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见习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其中,2021年12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后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期未满,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不得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重复申领。
补贴资金使用
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