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2005]15号)规定,结合实际,经研究,现就事业法人2009年度检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验时间
自2010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各单位具体检验日期详见附表)。按中央编办要求,本次年检使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统一管理的网上登记办公系统,系统预置年检时限为1月1日至3月31日,超时自动关闭,请各单位务必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年检,逾期责任自负。
二、检验地点
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省编办西南楼四楼。
三、检验范围
(一)依法已经进行登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省属事业法人;
(二)中央编办授权办理年检的中央所属事业法人。
为方便基层单位参加年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六个系统所属市级及以下事业法人年检工作,由单位所在地设区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办理年检,其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事项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检验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三份(空白表格可从《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http://www.sdrs.gov.cn:8000下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三)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应提交本年度的年末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损益表),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业务范围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执业许可事项事业单位的有效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五) 本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印模式样(红章);
(六)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七) 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事业法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必须写明未办理的原因,本次年检一并办理变更登记,年检材料按变更后的事实填写。
五、检验内容
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全面检验事业单位一年来贯彻条例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开展业务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和从事内部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审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和听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年度工作情况介绍等。《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法定变更登记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绩效和奖惩情况;
(五)诉讼情况;
(六)社会投诉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六、检验步骤
(一)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当场办理检验合格手续,并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贴合格标记,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截止日期。
(二)年检不合格的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责令主管部门负责进行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注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年检不合格:
1、擅自变更单位名称、业务范围或经费无保障的;
2、核准登记后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
3、有抽逃、转移开办资金行为的;
4、有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行为的;
5、未按规定进行依法纳税或者有违约现象的;
6、有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且尚未结案的。
(三)依法未进行年度检验或超过年检合格期限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失去效力,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同登记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予以查处。
七、有关要求
事业法人年检工作是条例和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重要检验事项,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加强事业单位法人监管的重要形式。认真做好事业法人年检工作,对于依法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各事业法人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严格依照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本通知要求,在依法认真搞好自查的基础上,如实填报年检材料,做到事实清楚,表述准确,符合规范,在法定时限内完成事业法人年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法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所属事业法人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认真组织事业法人开展年度运行情况检查,严格审核所属事业法人的年检材料,做到真实可靠,确保年检工作顺利进行。
事业法人年检联系人:于永建,联系电话:0531-86905055。有关事业法人年检具体事项,可登录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http://www.sdrs.gov.cn:8000)查询。
附件:事业法人2009年度检验日程安排
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