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意见》(滕政发[2010]62号)的文件精神,现就贯彻落实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意见:
一、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制度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按规定一次性足额补缴其不足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凡未按规定一次性足额补缴其不足缴费年限医疗保险费的,终止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二)2010年7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以缴费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4%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金,从缴费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个人账户。上述人员2011年4月30日前未缴费的,之后不再办理。
(三)201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人员,之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滕政发[2010]62号文规定的设置缴费年限办法办理。2011年1月1日后退休的,退休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后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前必须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医疗保险,方可享受退休后医疗保险待遇)。
二、建立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时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4%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按规定缴纳大病医疗救助金,不设个人账户。
(二)个体参保人员连续缴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按国家规定,退休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个体参保人员就医管理、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等事项,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三、办理地点和须提供的证件
(一)办理地点: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大厅(善国北路38号)
(二)须提供的证件:
1、已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待遇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三张。
2、个体参保人员须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三张。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