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2010年度高层次专家政府岗位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21 来源:山东省人事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2640

  为加强对我省高层次专家政府岗位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的管理,确保政府岗位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现将2010年度核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拨范围
  本通知所列“高层次专家政府岗位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系指由国家或省财政提供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归口管理的住鲁院士、聘任院士、“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的政府岗位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
  二、核拨原则
  2010年度的政府岗位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政府岗位津贴标准(附件1)统一核拨。专家同时符合享受院士、“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待遇条件中任意两项及以上的,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项津贴;已调离我省或调到党政机关工作的专家,自岗位变动下月起不再享受政府岗位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
  三、核拨方式
  (一)政府岗位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的核拨程序
  各有关市、部门(单位)根据现有专家情况,填写《享受政府津贴专家及津贴发放情况核查统计表》(附件2);根据2009年10月至收到本通知之日的专家变动情况,填写《享受政府津贴专家变动情况表》(附件3);《博士生导师汇总表》(附件4)中新批准的博士生导师须附批复文件一份,聘任在中央驻鲁高校和省内高校的博士生导师津贴,由聘任单位申报。请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以上表格,并于10月15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sdzjjt@126.com。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到申报材料后,在2009年度拨款情况的基础上,结合专家变动情况,对符合拨款规定和申报要求的专家,拟定拨款通知,于11月下达有关单位,并按通知数额拨付经费。各单位在收到拨款通知后,务于11月底前将收据寄达或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二)在鲁院士政府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情况核查
  为及时了解住鲁院士工作情况,做好院士服务工作,请院士所在单位认真整理2010年度科研补助经费支出和院士主要工作情况,并填写《住鲁院士工作情况简表》(附件5),于10月15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在山东每年工作三个月及以上的聘任院士政府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仍按《关于认真做好聘任院士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4〕24号)规定,将相关材料报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经审核同意后拨付。
  四、其他要求
  (一)各有关市、部门(单位)收到津贴拨款后,应及时足额发放给本地区或本单位的专家,确保专家待遇落实。
  (二)院士科研补助经费要落实到具体项目,专项用于院士及其所带领的科研团队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项目研究和应用开发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岗位津贴或挪作他用。各单位要加强科研补助经费的管理和项目考核,提供相应的配套条件,支持院士及其所带领的科研团队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效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踪了解和评估科研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产出效益和导向作用。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刘  瑞     电  话:0531—88597980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处
      张  明     电  话:13583106314
      邮  箱:sdzjjt@126.com
      地  址:济南市燕子山路2号
      邮  编:250014    

  通知及附件下载网址:www.sdrs.gov.cn通知公告栏
            www.sdsi.gov.cn通知公告栏 

  附件:1. 享受政府津贴专家岗位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标准
     2. 享受政府津贴专家及津贴发放情况核查统计表
     3. 享受政府津贴专家变动情况表
     4. 博士生导师汇总表
     5. 住鲁院士工作情况简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1. 享受政府津贴专家岗位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标准
 附件: 2. 享受政府津贴专家及津贴发放情况核查统计表
 附件: 3. 享受政府津贴专家变动情况表
 附件: 4. 博士生导师汇总表
 附件: 5. 住鲁院士工作情况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