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证》办理须知
发布时间:2015-06-30 来源:人社局 作者:人社局 浏览量:1413

一、就业登记

  (一)办理对象

  1、单位就业人员。

  2、灵活就业人员。

  (二) 办理手续

  1、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就业登记表》、《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被录用人员《劳动合同书》和身份证复印件、被录用人员2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两张,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进行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创业证》。

  2、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或以灵活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应在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持《就业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2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两张,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进行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创业证》。

  二、高校毕业生登记

  (一)办理对象

  1、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2、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办理手续

  1、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持学生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张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一寸彩色免冠照片,由本人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到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场科(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3号窗口)填报《就业创业证申领表》,并领取《就业创业证》。

  2、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的,持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张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一寸彩色免冠照片,由本人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到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场科(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3号窗口)填报《就业创业证申领表》,并领取《就业创业证》。


  三、失业登记

  (一)办理对象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

  3、因用人单位破产、倒闭等原因失业的;

  4、土地被征用未实现就业,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二)办理手续

  1、各类学(院)校毕(肄)业生未就业的,由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创业证》。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未就业的,劳动者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到户籍所在地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创业证》。

  3、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在停业后30日内,应持本人身份证、工商部门(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或转让证明,到户籍所在地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创业证》。

  4、承包土地被征用者或城镇无业人员,符合当地失业登记范围,由本人持身份证、户籍所在或常住地村居出具的被征地证明或无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创业证》。

  5、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退役军人凭本人退役证明和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创业证》。

  6、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凭释放或解教证明,假释或监外执行人员凭司法部门的有关证明,缓刑人员凭法院判决书,到户籍所在地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创业证》。

  7、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失业的,持本人身份证、街道或社区出具的停止灵活就业或停止自由职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创业证》。
  四、温馨提示

  《就业创业证》一律免费发放。在办理过程中,如发现有收费等行为的,请拨打0632-5514581进行投诉。

滕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