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副司长、新闻发言人宋树立: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媒体通气会。今天到会的有国务院医改办综合组负责人姚建红副司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司陈金甫副司长,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司聂春雷副司长,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袁序成主任。我们还请来了三个省的医改工作相关负责同志,他们是河南省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张若石,青海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晓勤,江苏省太仓市医保中心主任钱瑛琦。首先请姚建红副司长介绍近日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有关情况。
国务院医改办综合组负责人姚建红:非常感谢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对大病保险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根据工作安排,我把全国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工作情况和大家介绍一下。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4号)中要求由国务院医改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保监会负责制订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指导性文件。今天我们非常高兴,这四家都在,聂司长是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负责同志,陈金甫司长是来自人社部的,袁序成主任是来自保监会的。
7月22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这次会议确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更好守护困难群众生命健康。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
57号文提出,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57号文包括基本原则和目标、完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加强医疗保障各项制度的衔接、规范大病保险承办服务、严格监督管理、强化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
一是完善大病保险的筹资机制。也就是解决大病保险的钱从哪里来的问题,文件明确规定,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主要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基金,大病保险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鼓励省级统筹或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今天我们非常高兴请到河南和青海,他们两地已经实现了省级统筹,一会儿把情况向大家介绍一下。
二是提高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人员患大病、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确保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并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三是加强保障制度衔接。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
四是规范大病保险的经办服务。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需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返还资金;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时,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具体分摊比例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按照要求有关,商业保险机构和有关部门要签订保险合同,所以要在保险合同中把这个事情说清楚。文件也规定,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
五是严格监督管理。规范资金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专业队伍,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同时,商业保险机构要将签订合同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等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下一步,我们将强化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多措并举指导、督导各地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实施效果的跟踪评估工作,确保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全面推开,让人民群众切实、及时享受到政策实惠,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宋树立:下面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司陈金甫副司长介绍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司副司长陈金甫: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是中央确定的筑牢民生底线,特别是针对困难群众的一个重要举措。57号文件下发以后,我部将指导地方进行全面贯彻落实,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推进力度,确保年底前所有统筹地区全面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目前全国有32个统筹地区,80%以上的地市出台了具体办法。文件出台以后,我们将重点加强对未启动地区的督导,指导地方抓紧制定出台政策,确保年底前启动实施,让群众切实享受到这项惠民政策带来的好处。与此同时,对已经开展大病保险各类探索的地方,也要根据文件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政策。
二是加强政策指导。首先是完善基本医保的筹资机制和大病保险的保障政策。第一个目标是大病保险要解决所有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的负担,这是一个基本的目标,我们通常讲“二次补偿”。第二方面是按照中央的要求,大病保险的支付要向困难群体倾斜,这种倾斜体现在用有限的资金制定特殊政策,比如制定合规医疗费、降低起付线、提高封顶线,以及这样一些特殊的保障政策,对困难群体进行倾斜。三是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应急救助等各种公共政策的整合效力,能够真正解决困难群体不敢看病、看不起病以及看病以后负担重的问题。
三是积极探索委托商业保险经办大病保险,切实加强大病保险和基本医保的经办管理。应该讲,委托商保是政府创新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探索,在这种探索中,我们要指导地方,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规范大病保险的招投标工作和合同监管,加强对商保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机制,使商保经办更能够发挥它在专业管理和经办服务上的作用,同时也使医保的政策得到贯彻落实,提高医保基金的效率。
与此同时,加强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经办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承担它的管理职责,在公共服务、经办政策和管理的标准上进一步完善制度,在加强与承办机构合作的同时,规范经办流程,全面进行运行分析,加强信息系统,完善衔接,切实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监管,提高大病保险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对未能够确定承办机构的地方,我们确保2015年能够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承担经办职责。
宋树立:下面请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司聂春雷副司长介绍情况。
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司副司长聂春雷:按照国务院医改办的要求,由我就如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5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向大家作一简要介绍。
2012年,国务院医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已经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委2605号文件),这个文件下发以后,我委积极指导基地,扎实有序地推进农村居民的大病保险工作。截至2012年底,各省、区、市均开展了大病保险的试点,试点县、市、区共1468个,覆盖人口5.08亿,其中,辽宁、吉林、江西、河南、河北、重庆、青海和宁夏8个省已经全面推开了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共补偿了156万人次,补偿金额60.1亿元,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新农合报销的基础上增加了10%-15%。在经办服务方面,绝大部分试点都是采取了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形式来开展农村居民的大病保险工作,部分承办大病保险工作的商保公司同时还承担了新农合基本业务的经办服务工作,从而实现了新农合经办和大病保险承办的全流程服务。
57号文件发布以后,我们要在做好新农合基本保障的同时,重点落实57号文件,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指导各地认真学习贯彻57号文件精神,全面推开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农村大病保险的工作,实现2015年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的目标。二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培训、座谈会,向各地新农合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解读57号文件的政治要求,总结、推广试点地区已成熟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政策,做好大病保险与基本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的衔接,保证大病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和推进。三是会同相关部门在年底前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确保大病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保证参合群众能够充分受益,大病患者的就医负担能够有效减轻。
宋树立:请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袁主任介绍情况。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各位记者朋友,上午好。
大病保险是基本医保的拓展和延伸,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是持续深化医改的重大创新。党中央、国务院将大病保险交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保险行业的信任与期待。
2012年8月,六部委联合发文正式启动大病保险试点工作以来,保监会党委高度重视,组织全行业认真做好试点承办服务工作。试点近三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相关部委和各级党政的大力支持,大病保险取得了比较好的试点成效,参保群众的保障水平普遍提高了10%-15%,尤其是部分罹患恶性疾病群众的大病报销水平远远超过了基本医保的报销水平,因大病致贫、大病返贫现象得到了有效缓解,基本医保基金保障效益得到放大,参保群众得到了实惠,群众满意度较高,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对大病保险的评价总体是积极的、正面的。在试点近三以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标志着大病保险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下一步保监会将组织全行业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努力把大病保险这项民生工程做好、做实、做到位。
一是进一步提高保险行业对做好大病保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动员、部署、落实《意见》、会议等多种形式,指导和的督促保险业切实增强做好大病保险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确保今年全覆盖目标的完成,并推动大病保险制度逐步完善。
二是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相关的监管制度。根据《意见》和大病保险试点情况,保监会将修订《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抓紧出台大病保险投标管理、财务核算管理、风险调节机制、承办服务规范、市场准入退出等配套监管制度,进一步夯实大病保险运行与监管的制度基础。
三是进一步提升保险业服务大病保险工作的能力,鼓励大病保险承办保险公司不断丰富大病保险服务内容,延伸服务链条,发挥自身网络和统一法人优势,实现即时结算、异地结算、一站式服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医疗行为的干预和医疗费用管控能力建设,参与支付方式改革,切实发挥第三方制约作用,有效控制医疗费用风险。
四是进一步强化大病保险经营行为的监管。保监会将持续开展大病保险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切实保障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大病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五是进一步健全考评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同时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照《意见》要求,建立大病保险信息通报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宋树立:几个部门都已做了简要介绍,下面请河南省医改办张主任介绍情况。
河南省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张若石:按照会议安排,先把河南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作个介绍汇报,首先汇报河南省贯彻国家文件精神的情况。
河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2012年8月,国家6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发后,省医改办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领会国家文件精神,充分调研和测算前4年全省及部分市基本医保运行情况、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经办情况和医疗救助情况,研究出台了河南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选择郑州市、洛阳市、安阳市、新乡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自2013年4月1日启动实施。
2014年4月,刘延东副总理视察河南医改工作时强调,要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河南省在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出台了《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和《河南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从2014年10月1日起,新农合大病保险实施省级统筹,全省全面推开;从2015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省级统筹,全省全面推开。
新农合大病保险于2014年9月16日开标确定承办商业保险经办机构,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推开并实行省级统筹和即时结报,实现了资金管理、补偿政策、保障范围、保障年度、结算平台的五个统一。带资金筹集方面:为尽可能确保大病保险受益的公平性,以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实行差异化筹资依据,将2015年度筹资标准分三个档次。起付线为1.5万元。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统筹考虑各市之间的经济发展及医疗消费水平的差异,2015年在筹资标准上全省设定22元、24元和26元三个档次。起付线为1.8万元。起付线是影响大病保险待遇水平和资金收支平衡的重要因素之一。确定1.8万元主要是考虑了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患者和医保资金的承受能力。
在保障水平方面,河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均按照患者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实际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截至目前,全省已受理新农合符合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患者16.06万人(其中2015年5.27万人),即时结报大病保险费用8.38亿元(其中2015年2.55亿元)。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已向商业保险机构拨付9996万元,用于费用补偿。
考虑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全面推开后,群众的就医需求可能得以释放,河南省将继续关注大病患者的受益度和基金运行安全问题,逐年调整和完善政策,做好各项政策的紧密衔接,共同发挥好托底保障;加强商业保险机构经办人员培训,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同时严格监督管理。同时,好政策宣传解读,充分满足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
宋树立:请青海省医改办王主任介绍情况。
青海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晓勤: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大病保险关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措施和民心工程。众所周知,青海自然环境艰苦,重特大疾病高发,大病是导致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原因之一。青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结合省情实际,在2012年上半年研究制定出台了《青海省扩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于2012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该项制度。现将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我省在认真分析、科学测算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方案,并一次性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一是筹资机制。按人均年50元标准统筹建立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资金或结余资金中支出,不额外增加参保参合群众的经济负担。二是保障水平。保障对象是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参合人员,保险覆盖所有大病,不以疾病病种区分。住院费用个人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的全部纳入大病医疗保险,使大病患者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民政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以上,五保户、特困户、重度残疾人实际报销比例达到100%。三是统筹层次。我省在基金管理上实行了省级统筹,在经办服务提供上实行分级实施,同分结合,既提高了大病保险抗风险能力,又让群众就近方便获得医保补偿服务。四是承办主体。将全省两市六州划分为两个区域,通过招标方式引入两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运用市场机制,增加行业竞争,提高服务水平。五是基金支付。大病保险保险基金的85%一次性划转,其余15%在每年年初经考核后再予以结算。建立了大病风险调节资金,调节地区间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的平衡、结转至下一年度支付大病医疗费用以及以后年度的政策性亏损。商业保险机构经办费用约占总资金的4%左右,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纳入财政预算,经考核后支付给保险公司。
为了保障大病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我省重点强化了两项工作:一是统一了城乡居民医保的《药品目录》,医疗费诊疗项目目录、高值医用耗材费用报销范围,规范了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同时,研究制定了125种大病单病种限额标准,建立了考核评估机制,建立了大病保险年度考核办法。二是加强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大病服务窗口建设,统一开发信息系统,实现“一站式”结算。
经过三年多的实施,我省已累计为14.8万名大病患者支付大病医疗费用6亿多元。大病基金收支基本平衡,资金使用率在95%左右。实践证明,我省大病保险制度深受群众欢迎,大病患者充分受益,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制度运行平稳、可持续,切实减轻了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负担,提高了群众健康保障水平。
宋树立:下面请太仓市医保中心钱主任介绍情况。
江苏省太仓市医保中心主任钱瑛琦:我就太仓市大病保险的简要做法汇报如下:
2008年初,江苏省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