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就业登记和参保缴费工作流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11 来源:人社局 作者:人社局 浏览量:1068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和参保行为,切实提高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参保率,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和《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枣人社办发〔2014〕120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进一步优化就业登记和参保缴费工作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为目标,以完善就业登记、参保登记管理服务制度为抓手,全面推进劳动者就业实名制登记,着力规范用工单位参保行为,努力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办法
  
  (一)灵活就业人员。以灵活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应在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由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到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登记窗口办理就业登记。办理就业登记时,需提交以下资料,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1.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两张1寸和一张2寸照片;
  
  3.劳动合同或招用人员相关表格;
  
  4.从事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的劳动者,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5.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提交高校毕业证及复印件。
  
  (二)单位就业人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于用工之日起30天内,到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登记窗口办理就业登记,填写《就业登记情况汇总表》。办理就业登记时,需提交以下资料,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1.用人单位有效资质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注明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2. 劳动者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 劳动者本人三张1寸、一张2寸照片及手机号码;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招用人员相关表格;
  
  5.从事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的劳动者,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提交高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办理就业登记。办理就业登记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各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时将就业人员信息录入“劳动99”三版系统,及时做好就业登记台账。
  
  1.对办理就业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要现场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打印并发放加盖就业登记专用章(8100)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2.对办理就业登记人数1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打印并发放加盖就业登记专用章(8100)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就业登记情况汇总表》上加盖就业登记专用章(8100);
  
  3.对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报送的相关资料复印件,经严格复审无误后,在《就业登记情况汇总表》上加盖就业登记专用章(8100)。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各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根据承担的年度新增城镇就业任务和企业社会保险扩面任务,做好本辖区的就业登记工作,参照“单位就业人员”有关要求,严格查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提供的资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并打印发放加盖本镇街就业登记专用章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每月26日前,将本辖区的《就业登记情况汇总表》连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报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登记服务窗口。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和企业新增参保、变更参保登记手续时,要认真查验灵活就业人员是否持有加盖(8100)就业登记专用章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认真查验用人单位和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提供的《就业登记情况汇总表》是否加盖(8100)就业登记专用章,确认已办理就业登记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就业登记和参保登记是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要加强协调配合,健全联动机制,强化对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和参保登记的动态管理,确保实现工作相互衔接、资源数据共享。
  
  (二)落实责任。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进一步理顺业务关系,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最大限度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按照“谁审核、谁负责” 的原则,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对弄虚作假、把关不严、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