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英才集聚工程科技创业类
实施细则(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和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枣庄高新区政工部和科技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党委(党组),枣庄军分区党委:
现将《枣庄英才集聚工程科技创业类实施细则(试行)》、《枣庄英才集聚工程产业创新类实施细则(试行)》、《枣庄英才集聚工程学术创新类实施细则(试行)》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枣庄市委组织部 枣 庄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枣 庄 市 财 政 局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26日
枣庄英才集聚工程
科技创业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引进和培养一批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枣庄英才集聚工程的意见》(枣办发〔2014〕28号),现就实施科技创业类枣庄英才集聚工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工程的目标任务是:从2015年到2020年,面向海内外遴选40名左右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市创办科技企业的领军人才,形成40个左右的创业团队,培育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人才企业。
第三条 本工程重点支持精细化工技术、新材料技术、电子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高技术服务业、锂电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等领域。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支持领域。
第四条 本工程申报主体为:枣庄市行政区划内的各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工业园等各类园区。
第五条 本工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统筹协调,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入选的领军人才,由市政府确定为“枣庄英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3年。
第二章 工作分工
第七条 市委组织部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包括:部署申报、制定评审规则、审定人选、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合作、共享资源、共同管理的原则负责具体实施,包括:受理申报、组织评审、实地考察、经费拨付、资金监管、绩效评估、日常管理等工作,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组织评审、绩效评估等工作主要由市科技局负责;
(二)生活待遇落实和日常服务工作主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经费拨付和资金监管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并参与绩效评估。
第九条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和枣庄高新区政工部负责综合协调本地创业人才工程申报和人才管理工作;区(市)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枣庄英才所在各类园区是人才管理和服务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培养、组织申报、落实相关配套政策、管理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委组织部确定第三方机构参与相关工作。
第三章 标准条件
第十二条 人选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且其技术成果国内先进或能够填补省内空白,引领市内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并能够进行产业化生产。
(二)在海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专业领域,或曾在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三)为创业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总股份的30%。
第十三条 创业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有清晰的商业模式,具有良好的市场效益前景。
(二)拥有目标一致、结构合理、合作紧密的创业团队。
(三)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为1年至5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若企业成立时间不满1年,须提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四)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或最近一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 优先条件。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列入支持范围:
(一)创业人才已经拥有至少一项与创业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软件著作权等)的。
(二)创业人才已经获得国家和省重点人才工程支持的。
(三)创业人才与我市本土企业嫁接合作的。
(四)创业企业已经获得社会性资金支持的,包括:创业投资机构、银行、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等。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创办人和科技特派员项目负责人可优先推荐。
第十五条 管理期内的枣庄英才不得申报本工程。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和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枣庄英才曾被取消称号的,不得申报。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六条 部署申报。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下发遴选通知。
第十七条 受理申报。各类园区与创业人才充分接洽,择优确定人选,签订意向协议后,按属地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区(市)党委组织部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中,海外留学回国创业人才通过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其余通过区(市)科技部门申报。枣庄高新区可直接向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申报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组织对申报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人才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
第十九条 评审遴选。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拟定评审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人选进行会评。评审采取人选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提出初步人选名单。评审专家组由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财务、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 实地考察。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初步人选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一条 组织公示。市委组织部对评审遴选和实地考察通过人选在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和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研究审定。市委组织部将通过公示的人选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二十三条 签订合同。市科技局组织申报园区与人选签订工作合同,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未签订工作合同或者工作合同审核未通过的,暂不提交市政府发文公布。
第二十四条 发文公布。报市政府发文公布人选名单。
第二十五条 对从市外引进,能对全市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领军人才及团队,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基本程序为:
(一)各类园区与人才充分接洽,签订意向协议,人才在园区注册成立企业,区(市)党委组织部会同区(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人才及企业进行研究确认后,提出引进申请,报市委组织部。枣庄高新区可直接向市委组织部提报。
(二)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园区、人才及企业进行现场考察论证。
(三)市委组织部组织公示。
(四)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市科技局指导签订工作合同,报市政府发文公布。
第五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六条 经费资助。资助经费主要从市科技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一)创业人才创办企业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或省外“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来我市创办企业的,市财政给予创业启动资金100万元;其他创业人才,给予创业启动资金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启动期的各类支出,一次性拨付。
(二)创业人才创办企业获得创业投资机构以货币形式投资的,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支持,最高金额为100万元。
(三)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后,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四)对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领军人才及团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持力度。对诺贝尔奖、图灵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含外籍院士)等顶尖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的,直接给予100万元经费资助。
(五)各区(市)科技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市级财政资助经费专款专用,强化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二十七条 金融投资支持。引导国内外投资机构对枣庄英才项目跟进投资,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给予重点倾斜支持;通过与商业银行开展战略合作,增加金融信贷扶持。
第二十八条 配套支持。
(一)创业人才及创业企业在高新区内的,优先享受省、市支持高新区企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在留学人员创业园内的,享受留学人员相关政策支持。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对落户本区域的创业人才及创业企业,给予人才经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办公场地、投融资服务、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等方面的配套支持,并在项目立项、政府采购、科技项目、分配激励等方面,对创业人才给予优先支持。各申报园区负责具体落实各项政策待遇。
(三)对创业人才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按照《关于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人才的暂行规定》(枣委〔2010〕83号)予以落实保障。从海外引进的创业人才,享受《枣庄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办法》(枣办发〔2010〕19号)规定的居留、出入境等各项生活待遇。
第六章 管理评估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估。依据枣庄英才工作合同,分阶段开展绩效评估。
(一)年度评估。每年年底,申报园区组织年度评估,评估结果报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新申请投资保障、贷款贴息的,需在年度评估中提出,报市科技局认定。
(二)期满验收。管理期满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验收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验收结果优秀的,在科技立项、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因自然灾害、政策变化、市场风险等不可抗力造成任务目标未完成,用人单位可提前申请延期一年验收,延期验收结果只能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次。期满验收评估实施方案和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审定。
第三十条 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建立枣庄英才和项目档案,对枣庄英才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所在园区进行整改,暂停所在园区申报枣庄英才集聚工程资格:不履行工作合同规定的园区义务和承诺的;不按规定进行年度评估、期满验收的;创业人才及企业发生重大变故或调整,没有及时报告的;在人才管理服务中出现弄虚作假或其他重大问题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枣庄英才资格,暂停其相关待遇,由所在园区对创业人才及创业企业进行指导和整改:年度评估不合格的;经评估认定企业发展方向不明,产业化进度严重滞后的;入选后2年没有形成实质性销售收入的;企业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或取消枣庄英才资格,停止其相应待遇,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回所拨经费,暂停人才申报枣庄英才集聚工程资格,所在园区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纠正的,追究相应责任:不履行工作合同规定的人才义务和承诺的;本人表示不再继续创业的;枣庄英才在所创办企业中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股权比例低于30%或者不再是第一大股东的(因股票证券化交易、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进入而导致的除外);创办企业破产、清偿的;期满评估不合格的;企业账目不清,经费没有用于创业企业,挪为他用或者转往市外的;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违规使用资金、成立空壳企业套取财政资金等情形的;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枣庄英才行为的。
以上不良记录皆记入市科技局科研诚信档案。取消枣庄英才资格等重要事项须由市科技局提出意见,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十一条 抽查监督。市委组织部不定期组织抽查,重点了解督查所在园区人才管理服务情况、枣庄英才工作情况、用人单位支持措施和配套经费落实等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省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枣庄英才集聚工程
产业创新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产业领军人才在推动我市产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引领作用,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枣庄英才集聚工程的意见》(枣办发〔2014〕28号),现就实施产业创新类枣庄英才集聚工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工程的目标任务是:从2015年到2020年,面向海内外遴选50名左右对产业发展有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的领军人才,形成50个左右以领军人才为核心的创新团队,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供坚强的人才引领和支撑。
第三条 本工程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效生态农业、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现代服务业等,对“265产业集群”所涉产业优先支持。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支持领域。
第四条 本工程申报主体为:枣庄市行政区划内的各类企业,以及各类法人制创新平台。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相关企业联合申报,申报主体须为企业。
第五条 本工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统筹协调,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管,用人单位负责落实政策、管理服务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对入选的领军人才,由市政府确定为“枣庄英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3年。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七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主要包括: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含新能源汽车)、新医药和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
(一)人选及团队须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坚持科学精神。遵循产业创新规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务实的创新思维和攻关精神。
2、具有丰富的技术研发经历。坚持长期从事研发工作,能够在一线潜心研究,一般应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海外人才一般应担任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3、具有较强的研发组织管理能力。能够带领研发团队组织开展技术攻关,主持过市级以上重大产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或领衔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或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技术负责人。
4、具有突出的创新业绩或有较大的创新潜力。所从事研发领域符合产业创新发展趋势,能够满足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要求,已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研发成果,研发水平居行业或领域前列,对产业技术进步的贡献突出,并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对发展潜力较大的青年科技人才优先推荐。
5、领军人才所报产业化研发项目属产业技术前沿,拟转化成果具有业内认可的、突出的创新性成效,转化具有可行性且技术路线明确,能够实现产业化且填补产业领域空白,满足全市产业升级的重大需求,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6、领军人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至少2个月以上。市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市工作,须与申报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枣庄市境内注册、依法经营、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等条件;企业上年度产值或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或已获得不少于500万元的社会、金融投资;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须建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年度销售额的3%,所拥有的研发仪器设备能够为领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研发条件。
3、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一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软件著作权等),具有优势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三)申报单位为法人制创新平台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基础和实力,相关项目已取得知识产权。
2、拥有一定数量、高素质的研发人员,研发团队结构合理,具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人才基础。
第八条 高效生态农业领域。主要包括:现代种业、高效种植、健康养殖、农产品精深加工、安全高效农业投入品(新型肥料、生物农药兽药、绿色有机饲料等)、智能农机装备、高效设施农业、生物质能源、生物基材料、农业物联网、农产品现代物流及电子商务等。
(一)人选及团队须具备以下条件:
1、领军人才研发方向处于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前沿,与我市发展需求一致,拥有国内外一流水平或填补产业空白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其中,国内人才须在近5年内主持过高效生态农业方面省级以上重大产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或领衔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或担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负责人;海外人才须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国际知名涉农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主持过与高效生态农业相关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2、领军人才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本领域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指导、培养高水平研发团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人才团队结构合理,合作紧密。
3、人才成果产业化具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图,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能够实现重大突破,带来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4、领军人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市工作,须与申报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须拥有相关领域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2、申报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或已获得不少于500万元的风险投资,研究与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3、申报单位投入人才团队申报项目的资金不低于申请市级财政资助金额。
第九条 传统产业领域。主要包括轻工、纺织、机械、化工、冶金、建材等。
(一)人选及团队须具备以下条件:
1、领军人才研发方向处于相关产业发展前沿,与我市发展需求一致,拥有国内外一流水平或填补产业空白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其中,国内人才须在近5年内主持过相关产业领域省级以上重大产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或领衔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或担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负责人;海外人才须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主持过相关产业的重大技术开发项目。
2、领军人才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本领域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指导、培养高水平研发团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人才团队结构合理,合作紧密。
3、人才所承担的项目符合我市工业转型升级重点要求,属于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亟需解决的重大技术,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和市场前景,能够实现重大突破,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带来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4、领军人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至少2个月以上。市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市工作,须与申报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须拥有相关领域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2、申报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5%。
3、申报单位投入人才团队申报项目的资金不低于申请市级财政资助金额。
第十条 现代服务业领域。主要包括:信息、物流、教育、研发、文化、旅游、养老、医疗、金融以及各种商务服务业、其他各类利用现代技术和新型业态为社会民生事业服务的服务业等;重点支持金融保险、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现代物流、信息技术、法律咨询、会计审计、知识产权评估等。
(一)人选及团队须具备以下条件:
1、领军人才须具有服务业相关领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能力,研究开发的服务业商业模式、技术应用、服务产品,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首创或领先水平。其中,国内人才,近3年内须在促进服务业相关领域创新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担任国内知名服务业企业高级管理职务;海外人才,须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国际知名服务业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有主持研究开发服务业商业模式、技术应用、服务产品的经验。
2、领军人才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本领域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指导、培养高水平研发团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人才团队结构合理、合作紧密。
3、领军人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至少2个月以上。市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市工作,须与申报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枣庄市内注册登记1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2、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且上年度服务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3、企业投入人才团队申报项目的资金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资助金额。
(三)领军人才所报创新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实施项目有利于促进我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以科技信息等高新技术为依托,与现代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运用和创造新的组织方式、管理模式,主要研究开发新的服务业商业模式、经营业态和新技术应用以及其它新兴服务产品。
2、有包括完整详细的项目研究开发、实施方案为主要内容的商业计划书或项目计划书,有经过具备专业资质的设计机构、工程咨询(造价)机构等编制或审核的项目资金预(估)算,新实施的项目当年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项目实施或建设所需资金来源已落实。已获得风险投资投入的项目可优先考虑。
3、在培育新模式、应用新技术、提供新产品、拓展新领域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或具有明显的优势和特色,具有较好的开发潜力、市场前景和示范带动作用,能够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管理期内的枣庄英才不得申报本工程。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和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枣庄英才曾被取消称号的,不得申报。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二条 部署申报。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下发遴选通知。各区(市)、枣庄高新区企业推荐人选申报书,按属地向区(市)科技局提报,区(市)科技局商区(市)财政局并经区(市)党委组织部和枣庄高新区政工部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提报;市属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提报;经批准具有资质的法人制创新平台,以及中央和省属驻枣企业可直接向市科技局提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在区(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初审。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人才项目的可行性、技术水平、项目建设目标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传统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申报人选分别听取市经信委、市旅服委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遴选。市科技局拟定评审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后,组织专家进行会评。
第十五条 综合考察。市科技局组织有关方面对通过会评的人选进行综合考察,提出初步人选名单。
第十六条 组织公示。市科技局对初步人选在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和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研究审定。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会评、考察、公示情况,论证确定人选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市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单位与人选签订枣庄英才工作合同,明确规定工作任务、合作方式、产业化时限、效益目标和资金使用等,并给予配套服务。工作合同报市科技局审核,未签订工作合同或者工作合同审核未通过的,暂不提交市政府发文公布。
第十九条 发文公布。报市政府发文公布人选名单。
第二十条 对全市产业发展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市外领军人才团队,可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基本程序为:
(一)申报单位与人才充分接洽,签订意向协议。区(市)党委组织部会同区(市)科技局进行研究确认后(市属企业、创新平台、高校院所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研究确认),提出引进申请,报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
(二)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人才及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论证。
(三)市委组织部组织公示。
(四)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市科技局组织签订工作合同,报市政府发文公布。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一条 经费资助。资助经费主要从市科技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一)市财政给予每名枣庄英才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启动支持经费50万元;成果落地转化成功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后,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二)对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领军人才及团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持力度。对诺贝尔奖、图灵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含外籍院士)等顶尖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的,直接给予100万元经费资助。
(三)各区(市)科技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市级财政资助经费专款专用,强化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金融投资支持。引导国内外投资机构对枣庄英才项目跟进投资。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给予重点倾斜;通过与商业银行开展战略合作,扩大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抵质押担保,增加金融信贷扶持。
第二十三条 配套支持。
(一)管理期内,用人单位应给予枣庄英才不低于市财政经费资助数额的配套经费支持,遴选配备若干名年龄、知识结构合理的产业创新人才组成团队,并在工作环境条件方面提供支持和配套服务,允许枣庄英才在高校院所、企业兼职,支持枣庄英才在科研立项、经费使用、选人用人、薪酬分配、考核激励等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政府采购、科技项目、分配激励等方面,对枣庄英才给予优先支持,并在枣庄英才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方面,按照《关于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人才的暂行规定》(枣委〔2010〕83号)予以落实保障。从海外引进的创新人才,享受《枣庄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办法》(枣办发〔2010〕19号)规定的居留、出入境等各项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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