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落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发布时间:2015-09-30 来源:人社局 作者:人社局 浏览量:1047

 近日,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市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市落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符合文件规定范围的企业在职职工、大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可分别以单位职工身份和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并按此次补缴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年限和年龄的限定为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人员。其中,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