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14 来源:人社局 作者:人社局 浏览量:2889

各镇(街)医保办、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明确门诊慢性病的申报及鉴定程序,确保广大参保居民的门诊慢性病待遇落实。根据《关于印发<枣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14〕10号)、《关于规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有关问题的通知》(枣人社发〔2014〕84号)、《关于印发<滕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程序(试行)>的通知》(滕医保发〔2014〕10号)的规定,现将门诊慢性病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
  
  (一)申请人需提供本人下列资料进行申报。
  
  1.两张一寸照片;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
  
  4.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单原件;
  
  6.与申报病种相关的诊断证明原件,恶性肿瘤需提供有效放化疗方案及证明;
  
  7. 近两年二级 (含二级) 以上定点医院(患精神系统疾病的可提供专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一份(盖医院病案室章);
  
  8.与病种相关的其它资料。
  
  (二)申请人需填写《滕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报表》(一式一份见附件),到就诊(住院)定点医院填写相关内容、盖章。
  
  (三)申请人持上述资料及申报表交至参保镇街医保办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市医保处统一组织医学专家鉴定。
  
  二、鉴定程序
  
  (一)市医保处组织医疗专家每年集中鉴定两次,上半年5月、下半年11月各进行一次。
  
  (二)采取按镇街分组鉴定的方式进行,各镇街分组及鉴定时间视各镇街申报人数具体通知。
  
  (三)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鉴定的,视为自动放弃,鉴定结果为不合格。
  
  (四)市医保处汇总鉴定合格人员后,各镇街医保办为其建立门诊慢性病档案,并负责发放门诊慢性病医疗手册。
  
  三、其他情况
  
  (一)享受原城镇居民门诊慢性病待遇人员(2014年12月31日前鉴定合格的)因病情需要,自愿申请增加新病种的,经鉴定合格后,其支付限额按规定增加,其他待遇不变。
  
  (二)血友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三类门诊慢性病的鉴定申请采取即时受理方式,参保居民可到参保地医保办领取《滕州市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专项申请表》并按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每月20日前提交申请的患者,经鉴定合格后,于次月1日起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三)其他未尽事项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滕人社发〔2015〕21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滕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报表.doc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