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02 来源:人社局 作者:人社局 浏览量:968

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鲁人社发〔2015〕2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枣人社发〔2015〕29号)、《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枣人社发〔2015〕56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出项目和补贴标准
  
  困难企业和其他企业的稳岗补贴支出项目统一填写为社会保险补贴。困难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其他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
  
  二、申报审核
  
  (一)时间要求
  
  2014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2015年12月15日之前提出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上年度稳岗补贴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
  
  (二)需要材料
  
  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所属类型、补贴项目、上年度期初期末职工人数、裁员人数和原因、稳定岗位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效果、劳动合同签定履行情况,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情况等),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分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证明,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证明等。
  
  (三)报送审核
  
  困难企业申请稳岗补贴需先经市发改局或经信局签署意见并盖章,报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分局企业征收一科或企业征收二科初审盖章后,交由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失业保险窗口呈报审核认定。
  
  其他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直接报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分局企业征收一科或企业征收二科初审盖章,然后交由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失业保险窗口呈报审核认定。
  
  三、资金拨付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补贴金额,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公示结束后,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补贴金额,由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将资金拨付到企业账户。
  
  四、监督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规范内部审批流程,严格按规定对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进行审核,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企业,取消当年稳岗补贴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对事后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除追回稳岗补贴外,还应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审核责任。
  
  联系电话:
  
  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分局  5513734  5516304  
  
  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5512476
  
   
  
    附件:


   附件1: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doc

   附件2:其他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