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居民: 按照居民门诊慢性病管理的有关规定,拟对居民门诊慢性病开展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对象: 所有2015年12月31日之前享受居民门诊慢性病待遇的人员。 二、审验时间: 2015年12月14 日到2015年12月31日。 三、审验地点: 居民医保参保镇(街)医保办。 四、有关要求: 1、参加门诊慢性病审验的居民,需本人持门诊慢性病手册、身份证进行现场审验; 2、不按时参加审验的,将暂停居民门诊慢性病待遇,连续两年不审验的,终止门诊慢性病待遇。 滕州市医疗保险事业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