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发布时间:2015-12-30 来源:人社局 作者:人社局 浏览量:1044

    日前,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办法自2014年10月起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
  办法规定,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新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办法实施前为编制内工作人员且已经退休的,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办法实施前为编制外工作人员且已经退休的,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
  改革后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