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核发部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11 来源:人社局 作者:人社局 浏览量:398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及待遇统筹项目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78号)及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发[2015]12号)要求,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到龄退休的人员,其退休待遇需重新进行核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退休费
  2014年10月1日以后已办理退休手续和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基本退休费以2014年9月时的基本工资标准计发。计算公务员月增发退休费级差和档差的比例时,年限截止到2014年。例如,某人上次晋档时间为2013年,2015年退休,档差的计算比例为100%,某人上次晋级时间为2010年,2015年退休,级差的计算比例为100%。但是,工作年限要按实际退休年限计算到退休当月。
  二、一次性退休补贴
  改革前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荣誉称号等原享受提高退休费比例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单位经费来源渠道列支。其中,在计发一次性退休补贴时,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指本人退休当月基本工资,为新工资标准;教护提高10%、警衔等原作为基本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也计算在内。2014年10月1日以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退休时因独生子女或表彰奖励等情形享受提高退休费比例的人员,需填报一次性退休补贴审批表。
  三、报批流程
  1、登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退休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审批表》,以A4纸打印填报,一式四份。
  2、将新《退休审批表》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审批表》连同原审批过的《退休审批表》于2016年1月20日前报送至市人社局审核。
  四、填报说明
  1、新退休审批表中所涉及的基本内容部分,按原退休审批表所填内容填写,退休费部分由人社部门核算。
  2、一次性退休补贴审批表中个人信息严格按退休审批表中内容填写。
  3、审批时需携带本人退休时的新标准工资以及2014年9月的老标准工资审批表。
  附件1:退休审批表.doc


    附件2:一次性退休补贴审批表.xls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滕州市财政局
  
  201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