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须知
发布时间:2016-02-24 来源:人社局 作者:人社局 浏览量:906

 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须知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的创业者,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1.2万元。正常经营是指企业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且有正常营业收入  
  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1、营业执照(不含个体工商户);2、税务登记证;3、企业法人身份证;4、企业法人缴纳1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和缴费证明(企业社保账户) ;5、企业财务报表;6、银行开户许可证;7、工资发放表(有招用人员的企业提供);8、《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表》;9、《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申报须知
  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1、营业执照(不含个体工商户);2、税务登记证;3、企业财务报表;4、银行开户许可证;5、截至申请补贴时招用人员名单及身份证;6、《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7、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8、工资发放表;9、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连续缴纳4个月以上);10、企业职工社保缴费证明;11、《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报表》。
  咨询电话:551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