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上半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5 来源:人社局 作者:人社局 浏览量:1015

为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按照《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枣人社发〔2011〕45号)和《枣庄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现就2016年上半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经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555”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4050”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未满16周岁)的单亲家庭成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二、补贴范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不含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三、社保补贴标准和期限。按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仅限于养老、医疗保险),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除对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以档案年龄为准,提供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有关复印件)不足5年(60个月)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请补贴材料。1、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的同时携带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本人及家庭中其他劳动年龄内人员《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3、《滕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4、本人在建设银行开设的账号(卡或者存折复印件);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当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资料原件及复印件;6、本人灵活就业单位开具的就业证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7、本人档案存放证明(存档机构)。 
  五、补贴程序。符合补贴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在5月20日前将上述申请材料送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保障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批、公示。  
  六、其他。已经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停止社保补贴: 
  1、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2、被用人单位招用;3、中止就业;4、未缴纳社保费;5、未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6、享受社保补贴期限已满。                      
  注:因基数调整,2016年上半年申请1-5月份、下半年申请6-12月份社保补贴。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