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医药机构:
根据《枣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枣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枣政发[2014]10号)和《关于完善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枣医保发[2016]11号)等文件规定,经审查和公示,确定自2017年1月1日起:
一、滕州启明眼科医院(三级医院)为枣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枣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峄城区阴平镇大南庄村卫生室为枣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枣庄市医疗保险事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