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扩充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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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厅文件
鲁人发〔2005〕23号
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扩充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扩充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9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根据省人事厅《关于专业技术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规定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二、自2005年11月始,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人员,须按照《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类别(2005)》(以下简称《类别表》)所列类别要求进行报名考试。
三、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暂须参加以下科目(模块)的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按《类别表》要求,在1、2、3、5类科目(模块)中选取3个科目(模块)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者,须按《类别表》要求,在第1、2、3、5类科目(模块)中选取三个科目(模块)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另外还应根据各自岗位和从事专业工作的特点,在第4、6、7、8、9、10、11、12、13、14类科目(模块)中选取1个科目(模块)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在2005年11月前取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以及本通知未及事项,仍按鲁人发〔2002〕9号规定执行。
五、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考场纪律和考试工作纪律,切实维护考试的客观公正性。对考场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要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部长3号令),及时严肃处理。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人事部办公厅文件
国人厅发[2005]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厅(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更好地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评价服务,根据《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原有考试科目(模块)进行扩充(详见附表)。
自2005年11月1日起,我部人事考试中心将按照扩充的考试科目(模块)提供有关考试服务,请各地各部门按照《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要求,积极做好各项相应的准备工作,确保考试顺利实施,实施过程中有何情况、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人事考试中心联系。
附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类别(2005)
二○○五年九月六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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