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事考试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35号)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考试科目为:《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对应原《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职业导论》(对应原《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专业基础》(对应原《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和《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对应原《房地产经纪实务》)4科。考试大纲不变。
二、考试时间。原定于2014年10月18、19日举行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推迟至2015年11月14日至15日举行。具体科目时间为: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科目名称 |
11月14日 |
9:00-11:30 |
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 |
14:00-16:30 |
房地产经纪职业导论 (自备计算器) |
11月15日 |
9:00-11:30 |
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 (自备计算器) |
14:00-16:30 |
房地产经纪专业基础
(自备计算器) |
三、参加考试人员。2014年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并缴费成功的人员。
四、考试成绩的有效期。本次考试人员合格成绩按照《通知》规定,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截止2014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
五、证书。从2015年起,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通知》规定,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取得的资格可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七、2015年度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在济南、青岛设置考区,请相关考区于10月30日前上报考场资源。
八、请各市人事考试机构及时在网站、微信、报纸等媒体公告相关考试信息,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