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09〕113号文件
发布时间:2010-03-16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互联网 浏览量:6379

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09〕113号文件
做好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居留及入出境服务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0〕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海关,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经济组织,各省管企业: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有关入出境及居留便利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永久居留、居留许可、多次签证和进出境物品通关免税手续的,用人单位要认真为他们填写《高层次留学人才登记表》(附件1)和《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居留及入出境备案表》(附件7),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其中,用人单位为省直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经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用人单位为省直属事业单位、省属高等院校、省直属经济组织、省管企业的,直接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用人单位为市及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受理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办理永久居留、居留许可、多次签证和进出境物品通关免税申请和材料审核工作。符合申请永久居留条件的,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符合申请居留许可和多次签证条件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省公安厅出具统一格式的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附件6),并抄送具有审批权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所在地公安部门,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批;符合申请进出境物品通关免税条件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青岛海关出具统一格式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附件5),并抄送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所在地海关,由当地海关按相关规定审批。
  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鲁工作提供居留及入出境的便利服务,是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决策精神,积极吸引他们来鲁服务、工作和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部门和海关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相关政策的落实,为我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营造更加优良的环境。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关于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有关入出境及居留便利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13号)

                        
 附件: 关于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有关入出境及居留便利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