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0]1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3-31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互联网 浏览量:4985

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0]10号文件进一步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0〕1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 
    推动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构建完整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是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的重要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机构改革的要求,切实做好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推动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认真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清理调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清理调查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辖区内人才中介、职业中介等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摸底和清理审查,对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要确认上报,详实填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表》(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综合情况表》(附件2)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基本情况表》(附件3),于5月底前报我厅人力资源市场与人员调配处。
    三、积极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职业中介许可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统一名称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首先完成所辖区域内人才中介、职业中介等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年检,并结合年检情况,对需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机构(组织)进行登记,于3月26日前填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需求表》(附件4)报我厅人力资源市场与人员调配处。由我厅统一汇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后,按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及时换发。任何发证机关不得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收取换证费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继续做好新设立服务机构的审批工作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的要求,明确人力资源市场归口管理科(处)室,对人力资源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统一管理、统一许可。新设立人才中介、职业中介等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新的法规未出台前,仍分别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中的条件要求进行审批并发放统一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每个季度末将辖区内新设立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情况报我厅人力资源市场与人员调配处。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这次人力资源市场清理调查和新证换发工作为契机,积极推动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融合,逐步建立起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确保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联 系 人:人力资源市场与人员调配处  郭俊霞
    联系电话(传真):0531-86921372
    电子邮箱:
32685864@qq.com

    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表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综合情况表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基本情况表
          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需求表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
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当前,在稳步推进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逐步整合和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进程中,为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等)的监督和管理,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培育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化服务体系,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围绕促进就业和优化人才配置,大力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行为的监管。要根据建立统一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对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进行整合,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并加强指导。
    二、统一换发许可证。对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发放的职业中介许可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进行统一换发,新的许可证名称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年检工作,在2010年5月31日前为所有通过年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换发新的许可证,对通过年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认真登记,并汇总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三、做好新设立服务机构的审批工作。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新的法规未出台前,仍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的条件要求审批,其中设立中外合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由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各地也可结合实际,制定过渡性审批办法。
    四、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防止发生突发事件。要通过加强信息跟踪、市场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等措施,检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打击非法劳务中介行为,严肃查处乱设项目收费行为。规范用人单位招聘活动,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五、指导和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要配合就业工作需要,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与公共就业服务相结合,采取搭建农民工劳务对接平台、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等多种形式,积极为劳动者提供社会公益服务。要根据就业促进法要求,积极研究和制定实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享受政府补贴办法。
    六、推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各地可结合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换发许可证工作,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活动,树立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典型,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强化社会责任。积极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提升服务质量,提供良好服务。要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注重发挥行业协会服务、自律和协调作用,通过行业协会推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公平竞争。
    七、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各地要根据建立统一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按照部里的统一安排,认真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调查摸底工作。通过调查摸底,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各类服务机构状况,以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诚信守法情况和市场发展趋势。要建立工作台账,编制服务机构目录,并对外发布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做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工作。各地要推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日常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要研究探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市场动态监测机制,建立市场供求信息变化快速调查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市场动态。要加强对市场供求信息的归类和分析,形成权威性数据并定期发布,引导劳动者合理有序流动,为促进就业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要求,在推动人才强国战略和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实施过程中,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推进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表
 附件: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综合情况表
 附件: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基本情况表
 附件: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需求表